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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买球在线改编、翻唱歌曲我又双叒侵权了吗?

发布时间:2024-06-15 06:24:29点击:

  北京甲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虚拟歌手音乐制作、虚拟偶像歌手运营等业务的企业。

  2016年8月2日,北京甲科技公司与涉案热门歌曲的词曲作者签订了一份《版权购买协议书》,约定北京甲科技公司向该作者购买涉案歌曲的词曲著作权。

  经查,厦门乙文化公司作为某大型游乐场所的运营方,在未经北京甲科技公司及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歌曲作为园区巡演的表演歌曲,侵犯了北京甲科技公司就涉案歌曲享有的著作权。北京甲科技公司据此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厦门乙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北京甲科技公司就涉案歌曲所享有的表演权并赔偿相应数额。厦门乙文化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后,引导双方立足长远合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涉案争议就此解决。同时,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向厦门乙文化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厦门乙文化公司同意采纳该司法建议,有效避免了后续纠纷成讼。

  如何在司法办案中,将司法“金点子”转化为企业合规化治理“金钥匙”,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是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关键一环。

  本案系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二审法院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而是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经与双方充分沟通、分析利弊,在促成该案二审调解结案的同时,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引导被告方及时与其他作品权利人联系沟通许可付费问题,避免后续潜在纠纷产生,365买球app官方网站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同时创新以案释法方式,积极协助排查被告公司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漏洞,推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从源头上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厦门法院参与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指标在2023年全省营商环境考评排名全省第一。

  解决案件是“治标”,深入探究案件背后的公司治理问题才能“治本”,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司法职能、做实诉源治理,精准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要抓手。

  本案司法建议依据明确,说理充分,提出的措施切实可行,得到涉案企业积极采纳,涉案企业根据该建议采取合规管理,365买球app官方网站避免了后续诉讼案件的产生,生动彰显了司法建议“办理一案、治理一类、惠及一片”的能动属性。

  近年来,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可能引发后续大量维权诉讼、导致涉案企业面临巨律风险等问题,厦门中院及时向涉案企业制发司法建议书,引导企业合规合法经营,防微杜渐,从源头有力推动相关问题长效治理。针对知识产权侵权取证中公证机构存在的取证、文书瑕疵问题,向公证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公证机构规范公证执业活动,完善公证质量管控机制,加强公证诚信建设。

  厦门优某迅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产品及相关电子器件的研究开发和生产。2020年3月取得第39984972号“优某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9类的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等。

  经过多年持续研发投入和稳定经营,厦门优某迅公司已在光通信领域获得众多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荣誉或表彰。大连优某迅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半导体光电器件等。大连优某迅公司在其官方网站、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展览会以及宣传册上突出使用“优某迅”“优某迅科技”字样。

  厦门优某迅公司主张,大连优某迅公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优某迅”“优某迅科技”字样及将“优某迅”作为字号宣传使用,具有明显攀附厦门优某迅公司“优某迅”知名度的故意,引人误认为是厦门优某迅公司商品或者与厦门优某迅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同时,擅自使用厦门优某迅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优某迅”字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大连优某迅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使用“优某迅”字号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厦门优某迅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00万元。

  厦门中院认为,大连优某迅公司应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包含有“优某迅”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厦门优某迅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是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重要标志,二者均通过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来避免可能的市场混淆。当同一市场主体注册并使用相同文字部分的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时,基于二者相似的特点和属性,侵权判定时不应将二者使用的事实完全割裂开来。

  在分别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对企业字号或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时,应一并考虑二者的在先注册、使用及知名度情况,企业字号知名度应及于注册商标,反之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也可映射到企业字号上,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辐射。

  本案中,“优某迅”企业字号经过厦门优某迅公司长期、广泛地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优某迅”字号的知名度可辐射到其注册商标,从而使“优某迅”商标也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大连优某迅公司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大连优某迅公司与厦门优某迅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产品存在交叉重叠,属于同业竞争者,大连优某迅公司理应知晓“优某迅”字号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在经营活动中应对“优某迅”字样作出合理避让。大连优某迅公司明知“优某迅”商标、字号享有较高知名度,仍在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优某迅”文字相同的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优某迅”商标及字号商誉的主观故意,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的保护,应该分别适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当标识相同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由同一主体享有时,两类标识在知名度上是否可以互相辐射,关涉同一主体的相关商业标识权益能否得到妥善保障。

  本案一方面明晰了商标和商号两类标识关于知名度、市场影响力的证据可以相互参考,两类商业标识的知名度可以相互辐射,另一方面坚持以市场价值为导向,支持了较高的侵权损害赔偿。该案严谨科学地界定了商业标识法益的权利保护边界,切实加大了对以芯片为代表的战略新兴行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助于促进芯片行业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展现了厦门中院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坚定决心和司法能力。

  某猩公司委托六甲公司开发案涉软件,其中包括“区块链钱包”“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等功能模块开发。双方还就相应功能需求、对价等进行约定,同时明确“六甲公司在开发前进行原型设计和UI设计,某猩公司应在软件开发前进行UI设计的确认”。

  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六甲公司多次催促,某猩公司仅确认过“区块链钱包”的UI设计。在合同约定的开发总周期届满后,六甲公司向某猩公司提交了“区块链钱包”,开发了部分“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及其他开发内容。此时,某猩公司仍在提出新的钱包原型需求且仍不确认“创新区块链物流系统”UI功能设计。后六甲公司发微信表示“双方合作先暂停”,某猩公司则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

  基于上述争议,某猩公司起诉主张六甲公司未能如期交付软件,已构成根本违约,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六甲公司返还其已付费用及利息。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其已经完成软件开发任务,合同不应解除,某猩公司应向其支付合同进度款及滞纳金。

  厦门中院在对案涉软件500多项小功能模块逐一演示比对后,确定了软件开发进展完成情况。同时结合双方互有延迟履行违约行为等情况,判令案涉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同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对于善意协作义务的理解应从过程、结果两方面予以考量。一方面,软件开发虽有功能需求随开发进程不断调整的特点,但正是基于该特点,委托方更应及时确定开发要求,否则软件开发就无蓝图可依。

  本案委托方多次迟延确认UI设计,怠于履行合同协助义务,构成违约在先。而受托方之前并无其他违约行为,其在所发送的微信内容中仅表示暂停合作,并未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仅就该发送微信行为本身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某猩公司并不具有法定解除权,其向六甲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不发生合同解除的后果。

  另一方面,确定UI设计是开发源程序的前提,但是不意味着开发方只能线性推进乃至消极等待,这并不符合软件开发的行业惯例。尤其是,在合同约定软件整体项目分若干个功能模块设计、各个模块具有独立的UI设计前提下365买球在线,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依然是整体功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且受托方在产品最终交付前仍有机会进一步调试完善UI设计,故受托方在完成其他功能模块开发下,根据事先约定的开发需求,着手准备实施未取得确认启动的任务具有合理性,可以获得相应的对价。

  本案对合同双方如何在合同履行中遵循善意协作原则提供了行为边界,有利于各方预测开发风险、校正履约行为,对促进软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实践意义。此文书案例被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为“精品裁判”在法庭官网推广。

  电子信息产业已发展成为厦门市支柱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作为核心支撑,重要性越发凸显。本案对软件开发方的开发义务进行了界定,理清软件开发方与软件发包方之间的合同义务,从行业常规出发,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把不确定性的开发任务变成确定性,避免纠纷,为维护软件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司法保护指引,体现厦门法院有能力有决心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软件行业对厦门经济社会的服务和支撑作用不断凸显,与此同时,基于软件开发的高度专业化,期间客户需求、行业客观情况变更在所难免,客户与开发者往往对于软件开发及生命周期的认识存在分歧,需要双方遵循善意协作原则,避免酿成纠纷。

  2019年,肆某意公司独家签约艺人王某琦将其原创词曲的歌曲A发布在抖音平台并迅速走红,之后王某琦将歌曲A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授权给肆某意公司。肆某意公司认为,由徐某作词、案外人秦某作曲的B歌曲与王某琦的作品存在相似之处,徐某侵犯了A歌曲的改编权。

  同时,作为徐某的签约公司,鑫某线公司为其安排了多场次商业演出,还在社交媒体上推广宣传,攀附王某琦的流量数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公司签约艺人的商演机会和价格受到影响。肆某意公司认为鑫某线公司及徐某在酒吧演唱歌曲B共同侵犯了其享有的歌曲A的改编权及表演权,共同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鑫某线公司及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思明法院判决鑫某线公司、徐某应立即停止表演、在微信上宣传歌曲B并共同赔偿肆某意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

  鑫某线公司、徐某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后改判徐某应赔偿肆某意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8万元,鑫某线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共领域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权抗辩的常见理由之一,审判过程中需要合理划定著作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边界,平衡公共利益及私人权益。著作权与公共文化领域之间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

  从对立的方面看,公共文化领域指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一项知识或知识的某些方面要么处于知识产权保护之下,要么处于公共文化领域,非此即彼。

  从统一的角度看,公共文化领域是保证作者得以有效运用创作素材,从而使著作权得以良好运转的空间。程序正义的目的是充分尊重并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当前合作作品日渐增多,审判过程中可在不损害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前提下对权利人各自创作的部分实施保护。

  本案中相关表述虽然较早前即在网络上出现并有一定流行度,但王某琦将2017年网络已存在的“长得帅老得快”“长得丑活得久”“我宁愿当个丑八怪,美丽又可爱”等改编成适合演唱的歌词,其歌曲上传网络后获得了大量的点播,其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应当享有著作权365买球在线。B歌曲的副歌部分占整首歌一半以上的篇幅,对相关网络用语的组合排列与王某琦创作的案涉歌曲歌词高度近似。无论是作为歌词创作者的徐某还是专业演艺公司,都有足够的时间和渠道接触到网红歌曲A,故人民法院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认定徐某和鑫某线公司侵犯案涉作品词部分的著作权及表演权,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著作权法赋予了词曲作者同等权利,案涉歌曲A属于带词的音乐作品,歌词部分与歌曲旋律均可独立呈现亦可分割使用,肆某意公司有权就歌词、歌曲部分单独或共同被侵权提起相关诉讼。

  同时,案涉歌曲为网红歌曲,365买球app官方网站生命周期短,故二审法院只对肆某意公司明确主张的徐某的作词行为和徐某与鑫某线公司在酒吧的合作表演行为是否侵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认定,既体现了著作权保护的时效性,也保障了案件外曲作者的相应诉权,彰显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在音乐作品中,词、曲的关系十分微妙。就带词的歌曲而言,词、曲往往相伴而生,被同时发表或演唱,高度统一于一首歌曲中,但另一方面,词、曲的创作者并不一定是同一主体,即使是同一主体,也可由权利人分别享有或行使其相应部分的著作权。

  可见,词、曲的著作权可以相分离而单独行使。作为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合理使用”边界之划定,是审判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既需要结合个案,经由过滤、对比等步骤,确定受著作权保护的具体特定表达,还需阐释著作权私权保护与公共文化领域的边界,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

  该案在对带词的音乐作品的分离保护方面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有利于实现著作权保护与维护公共领域秩序间的精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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