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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买球官方网站“三八”特辑丨红桥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4-03-14 09:48:49点击:

  “春风有情常拂面,巾帼花开别样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导、示范和引领作用,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红桥法院选取8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案例向社会各界公布,旨在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关心、关爱、尊重和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共识和力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父女关系,2020年被申请人因涉嫌相关犯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害人为申请人刘某一。2023年刘某二即将刑满释放,其表示出狱后将回到申请人刘某一处居住。目前申请人刘某一与其奶奶、被申请人的母亲米某某一同在此居住,米某某为智力四级残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出狱后对其存在很大的威胁,故申请天津市红桥区妇女联合会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院生效裁定认为,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人身保护令365买球官方网站。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365买球官方网站,申请人曾受到人身伤害,从区妇联、区司法局及属买球官网地街道、居委会同申请人的谈话记录以及本院询问情况看,申请人存在被申请人刑满释放后对其造成现实危险的较大顾虑,为避免申请人遭受的现实危险,本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二对申请人刘某一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刘某二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刘某一。

  本案是法院与妇联、公安机关多部门联动共同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妇联及时了解申请人可能面临的家庭暴力威胁,针对申请人诉讼能力较弱的情况,代为提请人身保护令。我院得知该情况后开辟绿色通道,使得该案快立、快审、快结,并于被申请人刑满释放当日向其直接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其进行安全教育警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合法及时送达,同时,我院向区司法局、属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一并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确保保护令有效执行,充分发挥保护令的保护、震慑作用。

  张某(女)与胡某(男)系夫妻。婚后胡某长期在北京工作,张某及子女在天津生活。2021年前后胡某提出离婚,双方商议未果。后张某发现胡某出轨婚外异性、转移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故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后,胡某否认转移财产,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调查核实,胡某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间向其母转账总计100余万元;本案成讼后,胡某之母又向胡某转回80万元,胡某以偿还借款为由立即将此款转给案外人;本案庭审结束后,胡某又以其母代为偿还债务为由,由其母账户向案外人转账12万余元。同时胡某申请就双方的婚姻问题予以调解。法庭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双方对婚姻的态度以及财产分割问题分歧较大,协商未果。

  本院生效裁判认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胡某向其母转账100余万元,绝大部分系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某的大部分转账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未告知或经张某认可,亦未买球官网就转账原因、转账后款项的去向给予合理的解释,故认定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对张某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本案是一起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或经济地位弱势方,在双方尚未离婚的情形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典型案例。夫妻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两种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本案从张某提出的财产线索出发,着重审查是否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胡某的多个银行账户、频繁的交易信息中分析整理财产轨迹及现状,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综合涉案家庭具体情况及证据进行判断,认定了转移财产的行为及数额,准确把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度,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谢某(女)、徐某(男)于1998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其中次女尚未成年。双方均系初婚,婚初感情尚可。2023年3月22日,婚生次女曾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母亲被家暴,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西沽派出所作出家庭暴力现场告诫书,徐某不认同家庭暴力,拒绝在告诫书上签字。2023年4月谢某起诉离婚,诉称夫妻感情破裂,徐某坚持不同意离婚。

  庭审过程中,徐某认为其未在告诫书上签字,不认可构成家暴,且表示为了孩子成长考虑不同意离婚,在本案中也不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然而谢某明确表示徐某多次对自己及两女儿实施暴力行为,为了防止徐某的暴力行为继续升级,防止自身及两女儿的身心再次受伤害,要求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经询问婚生女,其表示父母关系不好,支持父母离婚,各自生活,其愿意随母亲谢某生活。

  本案中徐某虽不同意离婚,但谢某离婚态度坚决,且公安机关曾对徐某做出家庭暴力现场告诫书,虽然徐某没有签字,但不影响证实徐某对谢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综合上述买球官网情形,法庭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已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判决准予谢某与徐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谢某直接抚养。徐某对本案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本案判决结果。

  本案是法院及时有效开展调解工作,积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典型案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生活的主要环境,家庭暴力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伤害的同时,让受害人在婚姻家庭中失去安全感,这种安全感的丧失会让受害人对施暴者产生恐惧,婚姻也会逐渐成为枷锁和牢笼。本案中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不仅给谢某身心造成较大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共同生活在其中的其他家庭成员亦会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法院对于每个离婚案件审慎处理的背后都希望夫妻双方能重归于好,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安定,但无法维持的婚姻只会让夫妻双方互相伤害、渐行渐远,对于家暴案件法院绝不容忍亦不姑息,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对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21年,刘某因孕40+6周,发现羊水减少1小时,至某医院急诊,在该院顺产一女婴,女婴出生时已死亡。刘某将该医院诉至本院,经鉴定,认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该医院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抗辩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原告胎死宫内,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慰藉,结合原告的损害后果及被告诊疗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对原告主张的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因被告医院诊疗行为不当造成原告孕育的子女不幸夭折,不仅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也在精神层面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本案适用了《民法典》中相关条款,判决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体现了对女性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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