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买球官网题套路拆解:从不会读题到满分答案…
发布时间:2025-02-18 11:58:24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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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们还邀请了徐光华、肖沛权老师按照上面思路给你们讲刑法和刑诉这两个老大难的科目,如果你现在还不会写大案例,得分率还很低的话,一定要看看他们的带写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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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就详细的讲讲两位老师针对刑法和刑诉科目的答题套路和逻辑,你们按照这样的方式来破题,大案例写起来就会容易很多。
刑法主观题的题目是由各个小问题组成的,每个小问一般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便是某一小问考察的是完全陌生的知识点,下一个小问仍有可能拿到满分。
且刑法考察的范围有限且清晰,仍然侧重于传统重要考点的考察,但知识点考察越来越灵活,近些年,观点展示的题目也越来越多。
所以,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学会将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知识融会贯通,突出重点,深度掌握,从而应对变幻莫测的命题特点。
刑法总则部分:不作为犯与因果关系、 自首与立功、共同犯罪、犯罪的停止形态、罪数论、追诉时效等。
刑法分则部分:财产犯罪、人身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与财产人身相关) 、贪污贿赂与渎职犯罪、经济犯罪 (金融诈骗、合同诈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妨害司法罪)。
不同的考察模式有着不同的答题技巧,我们专门请了徐光华老师,为大家录了免费的刑法带写课,非常详细的用讲案例的形式,手把手教大家写不同案例,传授答题技巧。
今天的文章以考察的越来越多的观点展示问题为例,手把手教你一步一步如何分析,如何答题。具体问题和综合分析式问题的答题技巧可以直接自己去刑法带写课里学习。
1. 价值判断型的观点展示 ( 占比绝大多数): 该类试题的特点在于,事实本身是明确的,只是对同一事实的价值判断存在不同的理解,而不同的价值判断其实就是不同的理论学说。
例如,毛毛年薪 50 万元人民币,请问是否算是富人?江西的 15 年四特酒是否好喝?水饺是否好吃? 针对同一事实,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买球官网。
在甲、乙被起诉后, 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 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 将 15 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 15 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 (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 5 万元,其余 10 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 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 10 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 (事实五)
问题—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②无论丙对 10 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 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
①10 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 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
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
2.事实争议型的观点展示:该类试题的特点在于, 由于事实本身是不明确的,如果是 A 事实,得出 A 结论;如果是 B 事实,得出 B 结论。
这种试题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观点展示,只是基于不同的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但运用的原理、学说并没有区别。
线 年):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 (李某住在山坡 上)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 室有 5000 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 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 (两问均须作答)
答案: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该案要判断黄某的放火行为与范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质上就是判断,介入因素(范某冲进火堆拿 5000 元)是正常还是异常。
本案中,黄某已实施了放火行为,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有被害人自身的行为这一介入因素,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通常不会为了少量财产冒险返回火场,且火势很大,该介入因素异常并且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中断了黄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黄某的行为 与被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
根据条件说,无 A 即无 B。没有黄某的放火行为,被害人就不会返回火场取财物, 也就不会死亡。且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且火势很小,返回房间拿财物是正常的因素,不中断黄某的放火行为与范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黄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中,涉及两种观点的题目,不同观点的对立基础在于,思考、判断问题的角度不同。 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的两种观点的试题 (当然,还有其他类型的):
例如,甲于7:00—8:00对乙实施杀害行为, 以为乙已经死亡,于8:00—9:00将乙扔至海里,事后鉴定表明,乙是被海水溺死的。
如果对甲的行为进行整体判断, 甲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前后行为均是甲实施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果分别判断,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前行为)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并罚。
第二,是偏重于对行为 (主观) 的评价,还是偏重于对结果 (客观) 的评价。
比如,甲以杀人的故意朝乙开枪,但是乙此时正在对丙投毒, 但甲对此并不知情。甲开枪打死了乙,偶然地起到了保护丙的效果。
甲的行为是偶然防卫,站在行为 (主观) 的角度来看, 甲十分可耻,应以犯罪论处。但是,站在结果的角度来看,挺好的,保护了丙的生命, 可以认定为是正当防卫。
我们联合徐光华老师出了一套刑法主观题的答题模板,包含刑法观点展示总结和必背模板。观点展示总结将刑法主观题常考的观点展示单独进行了总结,方便集中学习。
必背模板则基本汇总了10年-20年所有的真题提问,并加入我们认为可能会考的考点,可以直接背诵。进主观题冲刺群,私聊班主任免费领取主观题冲刺包。
刑诉法作为一门程序法,在主观题的考察中能够通过一个案例将各个阶段的程序都展现出来,并且其中夹杂证据等重点知识。
所以需要注意知识点之间的联动,如某个案件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一系列推进过程中涉及的知识点。
备考时更需要建立起知识体系,将管辖、辩护、证据等概括性的内容融入到不同的程序中去学习,打通学习思维。
且刑诉科目80%知识点都可以靠翻法条解决,尤其是近两年的考题 (甚至都可以不看 题干案情,直接看问题),所以一定要翻熟刑诉的法条。
刑诉主观题考察也是重者恒重,仍然离不开刑事证据审查、公诉一审程序等重点内容,同时热点问题如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值班律师、监检衔接等也是考试的重要关注点。
2022年刑诉法大纲新增的两部法律法规就涉及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死刑复核法律援助的内容,这些在备考时都需要重点回顾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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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样也请了肖沛权老师,为大家录了免费的刑诉带写课,也是用案例的形式,手把手一步一步的教大家怎么阅读案情,分析刑事诉讼流程,定位法条,利用答题公式答题。
刑事诉讼法的主观题案情设置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案情介绍;二是阐述案件的刑事诉讼流程,并根据刑事诉讼流程设置题目。所以读案情时先把该两部分内容拆分开来。
被告人李某于 2014 年 7 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 OK ,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
此案由 S 市 Y 区检察院起诉。Y 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 察机关提起抗诉,S 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如上述案情中,第一段为案情介绍部分,第二段为刑事诉讼流程。读完题先在草稿纸上把刑事诉讼流程捋清楚: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执行
刑诉最爱考察的核心法条是《刑诉法》和《刑诉解释》,其次是《刑诉规则》和《公安部规定》。尤其是近几年偏爱考察《刑诉解释》。
答案: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在本案中,小文与小明为 共犯,仅有小明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理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作出判决,不能仅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事部分作出处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 389 条。
【注意】法条依据 (即具体法条序号) ,往年官方公布的真题答案来看,写上法条依据 是锦上添花。
(1) 在解题规律上,对于此类问题,考生可以以“如何”后面的词作为关键词发散出去,分别从主体、期限、方式、程序要求、结果等这些方面来回答。
以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例。看到此类题,应从一审法院处理的方式、处理的期限、处理的程序要求、处理的结果来回答。
(2) 例如: (2016 年线—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1) 二审法院应当由审判员 3 人或 5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条依据为《刑诉法》 第 234 条第 1 款。
(2) ①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二审程序是检察院抗诉引起的/针对事实、证据有异议上诉引起的/有死刑 (视案情而定) ,符合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故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法条依据为《刑诉法》第 234 条第 1 款。
②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抗诉引起的/针对事实、证据有异议上诉引起的/有死刑情形的二审程序应当开庭审理,但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的三种 情形之一,可以不开庭,但应当讯问被告人买球官网,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条依据为《刑诉法》第 234 条。
(3) 二审法院审理时,应当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进行审理。法条依据 为《刑诉法》第 233 条、237 条。
(4) 二审法院应当在2 个月内审结。法条依据为《刑诉法》第 243 条。
(5) 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情况作出判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原判。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查清基础上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但如果已经以 此理由发回过一次的,就不能再以此为理由再发回。) 程序错误的,应当发回重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错误,应当改判。但受制上诉不加刑的,又想加重刑罚的买球官网,只能维持原判。法条依据为《刑诉法》第 236 条、238 条。
(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2) 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 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 234 条第 2 款、第 236 条、第 237 条以及第 243 条第 1 款
3.针对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有罪?请说明理由。
对于此种题目,不管问题怎么设置,答题的思路都一样,都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回答,即分三步走:
第二是运用证据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对所涉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从客观性、关联性、 合法性来判断)进行分析;
判断能否判有罪时,应当看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达到定罪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而判断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操作性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刑诉解释》第 140 条规定) 。
(2) 对证据逐一进行分析,看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分析时应当考虑以下三方面的情形:一是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由于不同的证据种类,排除规则 有所不同,所以分析时应先指出该证据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再具体分析证据能力。
(3)将应当排除的证据排除后,根据剩下的证据判断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从可操作性来看,判断时,就是看根据剩下的证据能否得出“就是被告人干的,而不存在其他人干的可能性的”,也就是结论唯一的。
由此可见,要正确解答此类问题必须熟知证据制度的内容,并对证据制度的内容有综合运用的能力。
举例子说明,2005 年真题: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 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上述证据中,小区保安的证言因为无法核对确认,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手套、刮刀证据属于物证,因为未附笔录, 因此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虽然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但没有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也没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因此不予以排除,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本案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中, 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小区录像;ABO 血型鉴定;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与庭上翻供;男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0 条和 55 条规定,要认定被告人有罪,要求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根据《刑诉解释》第 140 条规定,排除合理怀疑要求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明达到结论唯一的程度。
本案中,上述能够作为证 据使用的证据中,由于小区录像、ABO 血型鉴定、男尸均是间接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虽然是直接证据,但庭上翻供属于否定性直接证据,二者矛盾。
因此,上述证据表明有可能是被告人实施犯罪,也有可能是别人实施犯罪,排除不了别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亦即对被告人实 施犯罪得不出唯一结论,意味着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0 条第 3 项规定,应当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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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诉的主观题就按照上面说的方法去弄,该学的知识点要学、该背的模板要背、该做的案例要做,踏踏实实的复习,今年还是稳得!
我看了一下节后的学习数据,大部分人都在慢慢找回状态了,所以,这个时候千万不要松懈,可能就这一两天,差距就被明显的拉开了。